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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急救车司机钥匙不见了 小伙送医院途中死亡

发表于2010-08-26
原告起诉

该司机在履行急救职责和任务的过程中,存在明显过错和过失。原告蒋某起诉大连市急救中心,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1万余元。

被告辩解

原告蒋某对儿子李某的死因提出异议时,该中心表示愿意积极配合,主动与蒋某沟通,希望通过科学手段查明李某的死因,但遭到蒋某拒绝,导致李某的尸体被火化,无法查明其死因。

法院判决

原告蒋某在被告知 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,超过规定时间,影响对死因判定的,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”的情况下仍拒绝尸检,将尸体火化,致使李某的死因与急救车驾驶员延误送诊时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,无法判定,故急救中心应免责。

27岁小伙李某深夜突发哮喘,拨打120后急救人员赶到李某家,李某被用担架抬向急救车,准备送往就近医院急救。就在这时,司机却发现车钥匙丢了! 30分钟后,钥匙找到,李某却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心跳、呼吸停止。李某的母亲蒋某认为急救中心对儿子的死负有过错,于是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。不过,因拒绝对儿子进行尸检,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驳回。

钥匙丢失 小伙死亡

今年1月3日20时许,27岁的李某在家中突发哮喘,其同学于20时56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。大连市急救中心立即派出急救车和医护人员前往救助。可是,急救车到达李某家附近的陡坡下时,因当天下雪路滑,急救车无法开到坡上,只好在坡下停车,医护人员下车徒步前往李某家中。此时,急救车司机将车门锁上,随同医护人员一同前往李家。

21时16分,医护人员和驾驶员到达李某家中,立即对李某实施救治,因李某病情危重,其母亲蒋某要求将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。经处置后,医护人员一边给李某输液,一边用担架抬着李某往急救车方向走。就在李某被抬到急救车旁时,司机忽然发现车钥匙丢了,于是赶紧沿原路返回寻找。大约半小时后,钥匙找到了,李某被火速送往附近医院,遗憾的是,途中,李某病情恶化,于21时53分心跳、呼吸停止。22时10分,李某被送入医院急救,但抢救无效,于22时50分死亡。

家属状告急救中心

事后,痛失爱子的蒋某认为,在急救车司机寻找钥匙的近30分钟里,李某在担架上被置于寒冷的户外,导致儿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。该司机在履行急救职责和任务的过程中,存在明显过错和过失。蒋某于是起诉大连市急救中心,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1万余元。

急救中心却认为,该中心严格按照医疗规定对李某采取急救措施,不存在过错。驾驶员遗落钥匙为事出偶然,并非过错。假使驾驶员行为存在过错,那么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无因果关系。因为低温环境不能导致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,而且李某是因患疑似“重症甲型H1N1流感”诱发哮喘发作并不断恶化,发生过呼吸心跳停止。李某常年使用止喘气雾剂,此次发病后短时间内大量应用气雾剂,说明李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危重导致的,与该中心的院前诊治无因果关系。

最重要的是,蒋某对李某的死因提出异议时,该中心表示愿意积极配合,主动与蒋某沟通,希望通过科学手段查明李某的死因,但遭到蒋某拒绝,导致李某的尸体被火化,无法查明其死因。

拒绝尸检输了官司

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出现的过失行为,应当是急救中心的过错。但该过错是否是导致患者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,蒋某没有提供有关证据。患者死亡后,医院及急救中心都曾向蒋某提出对李某进行尸检,判明死因,但蒋某在被告知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,超过规定时间,影响对死因判定的,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”的情况下仍拒绝尸检,将尸体火化,致使李某的死因与急救车驾驶员延误送诊时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,无法判定,故急救中心应免责。急救中心作为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,非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企业和个人,也不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。本月初,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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